南京栖霞暖心意见 再送特困释放人员一程
“谢谢政府!我回到家后一定好好做人,重新开始!”近日,家在贵州山区的洪某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刑满释放,当他从看守所工作人员手中接过回家的车票和在途使用的毛巾、牙刷及方便面等物品时,这个30多岁的中年男子对着驻所检察官和管教民警深深地鞠了一躬,并说出了这样一句话。
据悉,在栖霞区看守所洪某是第一个拿到车票等物品支助的刑满释放人员。洪某能获得支助得益于栖霞区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对栖霞区看守所特困出所人员离宁返乡实施救助的衔接工作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源于一个刑满释放人员因无路费回家而又重新犯罪的案件。
2010年,栖霞区检察院检察官顾苏斌在对新入所人员进行谈话时遇到了一张熟面孔——一周前刚刚刑满释放的李某。李某老家在山西农村,家里贫困。2008年,年仅18岁的李某跟着老乡来南京打工,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李某联系不上父母,也没有路费回家。出来后不知去处的他,在看守所门口蹲了一夜。看守所的一名工作人员看他可怜给了他五十元钱,而五十元远不够李某回家的路费。后来,他乘着夜间溜进一户人家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离开看守所仅仅一周的李某,再次因涉嫌盗窃被送到栖霞区看守所刑事拘留。
“与李某的再次相遇,既让我为之痛心,也让我陷入了深思。”顾苏斌说,目前监狱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刑满释放人员,会提供路费帮助其返乡,但看守所对刑满释放的留所服刑人员没有设立专项经费,不提供路费帮助其返乡。“这类人员如果不能回家,生活没有来源,很容易再次实施犯罪。”
能不能创新思路,通过借助其他社会资源为看守所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救助呢?顾苏斌的这一想法很快得到了院领导的支持。此后的一段时间,栖霞区检察院多次上门走访看守所、民政局、南京救助管理站进行沟通协调。一份关于完善司法机关与民政部门的工作衔接,进一步做好看守所羁押人员出所的安置与救助工作的《关于对栖霞区看守所特困出所人员离宁返乡实施救助的衔接工作意见》应运而生。
据介绍,《意见》明确了救助程序,即被监管人员需在出所七日前提出救助申请,栖霞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及时将救助申请转交南京市救助管理站。南京市救助管理站收到救助申请后,对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开展救助,提供返乡途中食物和乘车(船)凭证,帮助救助对象顺利搭乘相应的交通工具返回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同时,为了让出所人员感受亲人温暖,鼓励出所人员在亲人陪护下尽快回家,该工作意见还规定了救助对象亲属按司法机关要求来栖霞区看守所接收出所人员,无力承担返回住所地交通费用的,市救助管理站根据其申请可以酌情一并提供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