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机关推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 温暖人心
接过1万元救助款,65岁的河南人蔡育新(化名)脸上露出久违的笑容。两年前,老人唯一的儿子在永康打工时遇车祸去世,肇事司机逃逸。儿媳悲痛欲绝大病不起,刚上高中的双胞胎孙子的学杂费没了着落。今年5月,肇事司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附带民事赔偿37万余元,但对方根本拿不出钱。永康市检察院启动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向蔡育新以及其他5位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等案件中的被害人发放4.2万元救助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意识增强,刑事被害人在要求追究犯罪人刑责的同时,也重视实现经济赔偿的权利。为此,省检察院出台《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着重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纳入司法救助范围。同时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对救助原则、救助范围、救助条件、救助程序、救助数额等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说起刑事被害人救助,永康人吕平(化名)深有感触。吕平因患先天疾病导致二级肢残,双腿不能走路,妹妹还在读书,全家人靠父亲打零工勉强维持生计。一次,母亲因精神病发作砍死父亲,今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正当吕平兄妹对未来失去信心之际,检察机关为兄妹俩送上1万元救助金。
要执法如山,也要执法“似水”。在一些案件中,嫌疑人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被判无罪。这样一来,被害人就很难从嫌疑人那里得到相应的弥补。为此,检察机关在公正执法基础上,凸显人性化关怀,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不捕的,被告人被判无罪、被害人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检察机关不予抗诉的案件,将需紧急救助的刑事被害人也纳入救助范围。王婉(化名)筹集资金20万元交给亲戚金东(化名)炒股,因无法拿回亏损的13.6万元,便控告对方涉嫌诈骗。但由于证据不足,慈溪市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考虑到王婉家庭离异、独自抚养女儿度日艰难,检察机关决定对其发放6万元的救助金。
为更好地对被害人实施救助,当某一级检察院因救助数额所限不能解决问题时,我省检察机关实行上下级院捆绑式救助。据初步统计,自全省检察机关推行司法救助以来,1000余件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获得了检察机关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