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91件“背时”法规将修改或废止
浙江在线12月24日讯 (钱江晚报记者 吴朝香)今年3月份,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立法问题梳理工作,并在全国率先发起一项代表主题活动:“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简单地来说,就是发动各级人大代表围绕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结合自身及周围群众在生产、生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来找找看,哪些法规“背时”了。
这个梳理工作目前做得怎么样了呢?在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此做了一份报告:此次梳理共收到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近7000条;共有178件法规列入梳理范围,其中91件法规需予以修改或废止。
那么,这些被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是怎么出炉的呢?我们不妨拿这次梳理工作中提出要修改的《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来一探究竟吧。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东海无渔”,这几年,我省违法违规捕捞屡禁不止,海洋渔业资源日益衰退,提出修改《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这两个条例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这个困境,修复振兴浙江渔场。
今年10月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宁波市人大代表、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主任范云对这两个条例的修改提了不少意见。
上个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宁波组织了一场近30人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有关执法部门、行业协会、人大代表以及渔民代表、船东、船厂等的意见。
在会上,范云发言犀利:“修改条例不能光考虑执法便利,怎么罚款啊,如何处罚方便啊,我认为条例修改更要考虑老百姓的利益。”范云认为,引导渔民转业更关键,“对渔民来说,渔船就像是农民的自留地,是他们的身家性命,如果你让他们上岸,是不是要有所保障,起码不能让他们觉得日子过得差。”
最终,范云的这个意见被吸纳了进来。在修改后的《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总则中,要求政府加大转产转业政策扶持力度,支持渔民减船转产。同时,条例还增加了一条:“鼓励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交回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更新指标,转产从事其他产业,并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交回指标的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给予资金补助、转产培训、养老保险等保障。”
与此同时,省人大调研组又到象山、舟山等地实地调研,直接听取当地人大、政府等各方面的意见。根据这些意见,修改后的这两个条例,加大了打击“三无”渔船(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相应渔船证书)的力度。比如,原来的船舶管理条例中对发现擅自下水作业的“三无”船舶的处罚方式是罚款,而修改之后则是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同时,为了切断“三无船舶”的“黑色产业链”,修改后的《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还规定,辅助渔船收购、转载渔获物应当如实记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渔“三无船舶”提供相关帮助行为,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