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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双12”网购盛宴临近 工商总局给电商大促上“紧箍咒”

2015-09-17 09:00:28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今日早报记者 洪慧敏  编辑: 卢文红

   浙江在线09月17日讯 (今日早报记者 洪慧敏)离“双11”、“双12”的日子越来越近,正在摩拳擦掌“备战”的电商们突然发现——下月起,电商大促不得限定退货条件了。

  原来,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10月1日开始,电商“大促”中如果再出现“预售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赠品不享受三包”等限制条款,可能会被查处。

  该规定会不会影响一批电商平台?

  记者昨天从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目前,该局网监支队正在研究落实该暂行规定,并计划近期跟淘宝等相关电商平台进行沟通。

  规定:下月起,电商大促不得限定退货条件

  该规定指出,网络集中促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即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经营者在互联网上,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针对网络集中促销,该规定明确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同时,该规定对促销中虚构交易量、成交额以及虚假好评、删除差评等行为明确禁止,并明确了违反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和网店商户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如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对发放的赠券、积分、优惠券的使用方式和期限有变更,也要先征求消费者的意见,除非这种变更是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对于卖家利用赠品来吸引消费者的,规定指出除正常销售的产品外,赠品的质量也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并按规定提供“三包”服务。

  该规定对电商大促时,电商平台的义务也进行了明确。如第三方平台应该对卖家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应该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卖家在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时间;应当对卖家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应当事先显著公示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且不得虚构成交量或用户评价等。

  影响:给电商大促戴上“紧箍咒”

  一份杭州市2014年消费投诉显示,网购投诉总量持续快速增长,2014年共接到以网购为主的非现场购物投诉22334件,比上年同期增长65.63%。而省消保委对微信营销的消费者满意度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对“售后不予退换货”表示不满意的占了21%。

  对网购一族来说,工商总局对电商大促的新规无疑是一个好消息。“电商大促、我们血拼时,理智往往靠边站,此时购买的东西拿到手后,会有一丝悔意袭来。现在有规定大促的时候不能限定退货条件,这是对我们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杭城消费者徐小姐说。

  工商总局出台的“规定”,对电商的影响大不大?

  业内人士认为,工商总局对即将涌现的电商集中大促作出“不得限定退货条件”等相关管理规定,对第三方平台存在一定监管和约束作用。

  “母婴之家”负责跨境业务的总经理董升昨告诉记者,“‘母婴之家’从事的是直营业务,网上销售的产品均由其自己营销,平台一直遵循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因此新规对我们的影响很小。”

  作为“双11”的主角,天猫方面对“电商大促不得限定退货条件”又有何说法?

  昨天,阿里巴巴相关人士回应:天猫作为国内大型网购商城,一直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在预售商品方面,天猫完全遵循《消保法》规定,目前只有定制类的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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