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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发布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鼓励教师有序流动

2015-12-08 09:00:24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今日早报记者 魏皓奋  编辑: 卢文红

   浙江在线12月08日讯 (今日早报记者 魏皓奋)“大力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利用社会资本,以捐赠、独资、合资、租赁、合作办学、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办教育。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和差异化扶持的改革。”

  昨天,杭州市发布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实施意见从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可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应保证教师的工资收入和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保持大体相当水平。民办学校应和全体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退休返聘除外)。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经人事等部门审核同意,可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民办学校教师按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交纳,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他们的退休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间鼓励教师相互有序流动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代理制度。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并与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均可参加人事代理;参加人事代理的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审、业务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评先、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破除教师流动中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用人自主权,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间相互有序流动。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的国家助学政策

  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国家助学政策,并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

  在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基础上,民办学校可向学生按实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代管费用,并及时决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民办学校应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为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购买校方责任险。

  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要为民办教育设施留足发展空间

  保障民办教育合理用地需求。在制(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各级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满足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布点以外,充分考虑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用地需求,为民办教育设施留足发展空间,做好与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重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的有效衔接。

  对新建、扩建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幼儿园,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发改、国土部门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民办学校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以生均教育经费为基本依据建立民办学校公共财政资助政策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扶持力度,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在规范对民办学校考核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构建主要面向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奖励与评价相结合的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建立以生均教育经费为基本依据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各级财政要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籍人数,以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依据给予一定的补助。义务教育段学校补助比例不低于30%,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段学校补助比例不低于20%。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教师培训、教师工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学条件改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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