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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出台25条新政鼓励大众创业 最高可享50万贷款

2015-12-17 09:18:24  来源: 温州网  作者:  编辑: 叶海

  温州出台《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提出扶持创业25条新政策,鼓励大众创业就业,尤其为重点创业人群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场租补贴、税费减免等系列优惠。

  “25条新政”涉及重点人群的创业就业,重点人群有五类,分别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昨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就新政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重点人群创业有“优惠包”

  根据“新政”要求,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同时,对重点人群实行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也就是说,如果创业人员贷款30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上浮3个百分点为7.35%计算,重点人群3年内最高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约6.6万元。

  据悉,此次“新政”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

  此外,新政还从场租补贴、带动就业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减轻创业者,尤其是重点人群,在资金、场地、社保、税收等方面的负担。

  农村电商创业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上浮20%

  根据“新政”要求,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1万元。

  新建创业园区给予每户5000元创业孵化补贴

  “25条新政”鼓励各地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厂房改造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失业人员、女性、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人群的创业园,对创业园建设给予支持。

  鼓励创业服务机构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创业园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给予每户5000元标准的创业孵化补贴。

  网络创业享受与实体同等待遇

  据悉,在温州市内注册经营(注册地和经营地均为温州市内)网店、申请认定时已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创业者,经认定为网络创业的,可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实体一样按有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带动就业补贴等优惠政策。

  系好就业“安全带”

  企业吸纳就业最高享300万元贷款给予社保补贴

  为鼓励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新政”在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社保补贴和就业补助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支持。

  其中,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企业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按照一年期贷款4.35%利率计算,企业3年内可最高减轻利息约39万元。

  同时,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1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求职创业每人补贴1500元

  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

  同时,为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每人1500元。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

  给予最多3年补贴

  为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用人单位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此外,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不少于10%的名额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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