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部规范乡镇人大工作法规10月实施
乡镇人大设立专职主席,强化基层权力机关;设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加强乡镇财政监督;政府实事工程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由乡镇人代会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从乡镇人大机构职责、会议制度、监督工作、履职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加强和推动我省乡镇人大工作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的作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基层权力机关,是我国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我省既立足于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又提炼总结乡镇人大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制定了这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作为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为推进乡镇人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两人;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较多的乡镇应当配备专职副主席。不仅如此,为了加强乡镇人大对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条例还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大会会议议程需要,可以设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草案或者预算调整方案等涉及预算、决算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意见。
针对目前乡镇人大会议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条例明确了会议次数和会期,规定乡镇人代会一般每年年初和年中各举行一次,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适当延长会期。临时举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可以少于一天。同时,条例明确了提高会议质量的相关要求。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代表审议时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场予以答复;确实无法当场答复的,在会议闭会后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
政府实事工程,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条例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组织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实事工程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并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仅如此,主席团还应当组织代表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估,通过人大和人大代表的监督,督促政府和相关机构把政府实事工程办好,把重大建设工程实施好。
不仅如此,条例还细化了代表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在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代表在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作出评议,可以对报告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提出意见,并就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措施提出意见,由主席团抄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